【团标信息】
截止到2020 年 6 月 30 日,全国共 3549 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共发布 15864 项团体标准,其中 6445 项标准公布了全文,制造业团体标准6902 项,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共发布 22 项团体标准。
2020年3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 替代GB/T1.1-2009,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0年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印发公告,发布《个人健康信息码》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采用了国家标准快速程序,从立项到发布仅用了14天时间。
2020 年 6 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236 项重要国家标准,涉及卫生防护、健康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领域。
2020 年 6 月 10 日,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批准“气体分离设备分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成立。
【标准制定】
中通协批准 6 项团体标立项:
· 《节能特种高效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 《爆管紧急切断阀产品质量分等规范》
· 《平行轴、垂直轴齿轮箱通用技术规范》
· 《微型减速机制造技术规范》
· 《智能锁具用微型机电驱动系统》
· 《小型塑胶少齿差行星减速器强度寿命测试标准(直径≤100mm》
【标委会工作动态】
2020 年 4 月 1 日-5 月 7 日,风机分会就《一般用途悬浮类鼓风机》和《一般用离心式蒸汽压缩机》团体标准向社会各界和行业内进行广泛的征求意见。
2020 年 4 月 15 日,减变速机分会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召开了标准化工作暨2020 年团体标准制订立项审查会议,由来自行业、专家委员等 40 人参加了会议。
2020 年 4 月 14-25 日,压缩机分会通过网络向全体会员企业征集“十四五”期间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共收到“螺杆机噪音等级划分”、“往复压缩机水压试验”等 16 个项目提案。
2020 年 4 月 27 日,压缩机分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回转空压机油品使用指南研讨会”,来自油品厂商、压缩机整机厂以及科研院所的 20 余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就“回转空压机油品使用指南”团体标准进行了讨论。
2020 年 6 月 2 日,压缩机分会就《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产品铭牌、说明书、宣传用明示通用要求》向社会各界和行业内进行广泛地征求意见。
2020 年 6 月 10 日,压缩机分会压缩机标准工作委员会通过网络表决通过了“往复压缩机气阀气密性试验”团体标准立项建议。
2020 年 6 月 15 日,气体分离设备分会标准化委员会在杭州成立。
2020 年 6 月 15 日,气体分离设备分会标准化委员会就《空分装置智能控制系统技术规范》《氢气透平膨胀机》、《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范要点》三项团体标准的立项进行讨论,落实了编制起草工作计划和参与起草单位。
【 团标问答 】 —— 知识产权
1. 团体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涉及哪些方面?
一般来说,团体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和专利等。
2. 团体标准有版权吗?
团体标准拥有版权,即着作权,以下称版权。
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3. 团体标准的版权应当如何处置?
团体标准的版权应当由标准起草工作组和标准发布机构以让渡协议等形式约定。建议参考UL、ASTM 等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
4. 团体标准出现了抄袭等侵犯他人着作权行为,应由谁承担责任?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着作权归属谁,谁承担责任。
通过让渡协议,着作权归属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负责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反之,其他机构或个人有抄袭团体标准的行为,社会团体有权对具体抄袭者进行追责。
5. 团体标准可以大段引用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其他组织的标准吗?
不可以。团体标准起草工作过程中,要合理引用其他标准或文件,注意不得侵犯其他作品的着作权。团体标准引用其他标准或文件时,尤其是国际标准、国外标准,需要获得其发布机构等有关主体的许可。其他作品既包括参编者的作品,也包括起草工作组外部单位和个人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这些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均拥有着作权。
6. 团体标准必须正式出版吗?
团体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团体标准必须正式出版。但正式出版的团体标准会有如下好处:
(1)正式出版的团体标准受《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为相关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提供了鉴定依据;执法部门可通过装订样式、防伪标、版权信息等明确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2)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机构,一般不具备发行标准的权利。团体标准正式出版后即可委托相关发行机构,在市场上公开发行。
(3)团体标准的正式出版,有利于国际标准化交流、标准互换、团体标准“走出去”。
相关法规条文可参考《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三条。
7. 没有正式出版的团体标准可以销售和使用吗?
团体标准正式出版后是有固定书号的,按照图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2016 年修正本)》相关条款,没有正式出版的团体标准不可以作为出版物销售,但可以使用。
8. 团体标准免费公开与标准受版权(即着作权)保护是否矛盾?
团体标准免费公开与标准受版权保护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品公开与否,均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团体标准免费公开是着作权人行使其作品发表权(即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的体现,是对着作权中部分财产权益的放弃。免费公开后,不表示对着作权其余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着作权人对复制权、发行权等其余 16 项权利的行使。标准的出版发行、网络传播、翻译等仍应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
9. 社会团体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依据由团体标准化发展联盟知识产权研究委员会牵头制定、中国标准化协会发布的T/CAS 2.2—2018《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 第 2 部分:专利披露》和T/CAS 2.3—2018《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 第 3 部分:专利运用》,社会团体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一般原则为:
(1)鼓励披露原则。社会团体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没有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标准涉及专利。
(2)中立原则。社会团体不对标准涉及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持有任何立场;不涉足评估专利对标准的相关性或必要性;不参与解决有关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纠纷等。
(3)诚实信用原则。利益相关方在披露标准涉及专利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未按要求及时披露的或恶意披露无关专利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团体标准的标志可以注册商标吗?注册为商标有哪些优势?
团体标准的标志可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文第十版)的分类原则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标准,团体标准的标志注册的商标应属于第十六类商品,即“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还可以考虑注册为团体标准涉及产品或服务对应分类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团体标准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团体标准的标志一旦设计产生,便自然获得了着作权法的保护,但将其注册为商标,也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2)标准出版属于民事经营活动,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如果获得专有出版权单位或者标准着作权单位的许可,也可以出版标准和相关汇编等。因此,标准出版属于市场行为,也有必要从商标法的角度进行保护,
以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商品质量的不同。
(3)将团体标准的商标与团体标准出版质量联系在一起,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去选择,从而加强了消费者对标准出版的监督,保证和提高标准出版质量。
(4)团体标准的标志作为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期限一般是 50 年,而商标可以无限期地续展。